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8]243号
张志桃(身份证号:440183198205281315):
李桂兴(身份证号:440183198403271329):
本局于2018年6月6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卫计征决字[2018]第S06022号),决定对张志桃、李桂兴征收社会抚养费128135.22元,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仙村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28135.22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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