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法院小楼法庭副庭长赵春知: 巧用“调解四法” 妥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增城日报 2018-12-07 11:59

赵春知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多是情理与法理的博弈,无论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获得支持,面对冷冰冰的一纸判决,埋单的往往是村里的“人情味”。为此,增城法院在致力营造农村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农案件的同时,注重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寻找结合点,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充分包容和尊重当事人意愿,妥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增城法院小楼法庭副庭长赵春知正是其中的践行者。

增城法院小楼法庭管辖派潭、小楼、正果三个北部山区镇的民商事案件,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等领域。在调解涉农纠纷上,赵春知可是一把好手,他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并巧用“调解四法”,实现办案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的目标。自2007年从事基层法庭审判工作至今,赵春知已审结民商事案件2002件,调解撤诉案件926件,调撤率达46.2%,多次获得“调解之星”荣誉称号。

文、图/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增法宣

调解四法

●细节突破法。针对部分村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为了利益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法官需要做到明察秋毫,注重对案件细节的审查,突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从而促成调解。

●案例引导法。针对农村中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较明事理的村民,可以通过展示类似案例判决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调解。

●缓和冷却法。针对在庭审中情绪激动的村民,可以设置冷静期,待双方冷静后再行调解。

●情理交融法。针对农村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对于感情纠纷,应当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成双方调解。

注重细节 借贷纠纷顺利调解

在王某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蒋某支付欠款20万元,被告蒋某主张并未向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为原告委托被告向其所在公司支付的集资款。庭审中,赵春知主持双方调解,被告愿意偿还原告10万元,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调解陷入僵局。

此案若不能通过调解结案,则需要追加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将大大拖延案件审理进度,且第三人无偿债能力,对于此案的解决没有实际意义。为此,赵春知仔细翻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终于在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转账其中一笔10万元的借款后,告知被告注意查收,同时说出“麻烦你了,谢谢你”之类的感谢用语。根据语言习惯,若涉案20万元为借款,那么应该是被告感谢原告,为何原告会感谢被告呢?原告的感谢用语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语意模糊的借款字据,涉案款项很有可能是原告委托被告向其所在公司支付的集资款。

在掌握以上证据后,赵春知联系原告,将疑问一一列出。在他的强烈攻势下,原告难以自圆其说,心理防线终被突破,同意了被告的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借助案例 引导被告适当补偿

在彭某、刘某诉高某、陈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彭某、刘某之子彭某某应邀参加高某的婚宴,酒席期间,陈某多次劝彭某某喝酒,导致彭某某醉酒不省人事,后高某将其送到新郎家中休息。当天21时许,彭某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彭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组织婚宴的高氏三兄弟和劝酒者陈某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彭某某之死应当自己负责。

赵春知通过庭审了解到,原被告之间为关系较好的朋友,且文化程度较高,比较明事理。于是,他查阅了有关宴席中醉酒死亡的案例,并将其出示给四名被告,向其作出解释说明。赵春知指出,高氏三兄弟作为宴席的邀请方及举办方,虽然在彭某某醉酒后将其送至新郎家中休息,但未完全尽到监管保护的义务,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在新郎家中时也没有安排人员看护。宴席中,陈某在彭某某醉酒严重时仍多次劝酒,行为确实不妥。四名被告在查看相关案例后,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补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耐心劝解 打斗双方握手言和

在张某诉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赖某均在小楼镇某市场卖猪肉。某日,双方在挑选生猪时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后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25000元。庭审中,双方意见较大,情绪激动,不时发生争吵,均不同意法庭调解。

赵春知通过调取派出所的相关笔录,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此案事实比较清楚,通过判决的方式处理并无难度,但考虑到双方同在市场卖猪肉,经常见面,如果直接下判,当事人内心不一定完全接受判决,双方的心结如果不能完全解开,判决后仍有可能再次发生冲突。因此,赵春知并未马上作出判决,而是给双方几天冷静的时间,期间通过电话分别多次对双方进行劝解。在多次耐心劝解下,双方火气消了不少。几天后,双方再次到法庭接受调解。经过赵春知苦口婆心的讲解,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愿意赔偿原告11500元以了结此案,双方最终化解心结,握手言和。

情理交融 不和夫妻好聚好散

在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通过庭审,赵春知了解到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因为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而造成较大矛盾,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得知原被告之间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赵春知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好聚好散。劝解过程中,他一再强调,虽然夫妻缘分已尽,但父母情分是不会变的,比起金钱,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最重要的。夫妻争吵不休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让他们对未来的婚姻生活产生恐惧。

说到孩子,双方当事人变得沉默,均表示确实对孩子亏欠太多。见双方针锋相对的情绪有所缓和,赵春知进一步就离婚财产分割向双方作出法律说明,建议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赵春知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签署了调解离婚协议书,对小孩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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