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多数家暴受害者不愿寻求法律保护 遭受家暴还要床头打架床尾和?
近日,演员蒋劲夫疑似家暴女友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家暴话题的关注。而即将到来的11月25日,就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2011年的一项统计显示,24.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家暴。
2016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仅3500余份。为何更多受害者没有寻求法律保护?他们在家暴维权中还面临什么困难?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工作者。
●南方日报记者尚黎阳
同居关系中被家暴
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011年10月21日,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练情情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逐渐凸显。
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较为常见,一些离婚家庭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还可能存在“离婚不离家”的情况。练情情告诉记者,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同样适用该法。也就是说,同居关系中被家暴的当事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丈母娘家暴女婿
保护令同样适用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被认为是惩治家暴的新利器,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世峰介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立即收到了罗女士的保护令申请。罗女士与姚先生为夫妻,婚后姚先生不时动手殴打罗女士及女儿小姚,不堪忍受的罗女士选择报警,后又到白云区法院起诉离婚,随后一直与女儿住在金沙洲某小区。期间姚先生多次辱骂罗女士,并以骚扰、跟踪的方式影响其正常生活。无奈之下罗女士向白云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离婚协议书、保证书等证据。
白云区法院受理罗女士申请后,于2016年6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禁止姚先生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罗女士及其女儿小姚,禁止姚先生在罗女士居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裁定作出近两年后,白云区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罗女士表示,姚先生再未骚扰过自己,保护令起到了人身保护的效果。
即便非夫妻关系,保护令也同样适用。2017年,杨先生向广州天河区法院申请保护令,称自己遭到丈母娘家暴。原来,杨先生与妻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不到3个月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矛盾不断累积,夫妻俩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证据显示,杨先生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天河区法院法官认为,这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了杨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殴打、威胁自己的申请。
一些受害者经济不独立
依附于强势一方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披露,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356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普遍存在的家暴行为相比,这个数字说明,反家暴仍任重道远。
“司法实践中,家暴维权困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暴受害者寻求第三方帮助的比例不高。”黄世峰认为,一方面,一些受害者经济不独立,依附于强势一方,受到家暴后无法摆脱另一方独立生活,不敢去寻求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家丑不可外扬”“宁拆一座庙,不毁一门婚”等社会观念,对家暴行为呈现出一种理解和包容态度,加大了受害者的心理负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一名法官也介绍,常有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又不愿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些受害人把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作是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同时,一部分当事人其实不想离婚,担心申请人身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
黄世峰认为,家暴只有零次与无数次的区别,除了加大司法保护,受害者一方也要及时自救。“万不可存将自己遭受家暴这件事情藏着掖着之想,该报警就去报警,该去医院看病就去看病,该验伤就得去验伤,该向居委会求助就去求助。你只有告诉别人发生了什么,别人才能真正帮到你。”广州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说。
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保留好诊断证明
导致家暴维权难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受害者证据意识薄弱。“法院在办案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广州海珠区法院一名法官说,这些问题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使得家暴行为认定困难。
2017年,高小姐向广州天河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自己与丈夫已分居大半年时间,分居期间,丈夫曾多次口头恐吓、威胁和骚扰,还徒手拆了家中的外铁门,令她和家人感到十分害怕。但法院认为,高小姐仅提供了家外铁门遭毁的照片,这是对物的暴力行为,而非对人的暴力行为,高小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受到丈夫经常性的谩骂和恐吓。最终法院驳回了高小姐的申请。
那么,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如何有效保留证据?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名法官提醒,受害者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也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投诉反映、寻求帮助或调解。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均可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如果因家暴受到伤害,要及时前往医院就诊,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的票据等。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说明受家暴的过程,结合诊疗记录、伤情鉴定,受害者对加害过程的描述,印证家暴行为的存在。”法官说,受害者不论是受到直接的人身伤害,还是受到谩骂、恐吓等间接精神侵害,均要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拍摄等形式将证据固定,以反映家暴的真实情况。
“在法庭上,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业内人士说,这些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当地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等,有了证据,法官才能依法裁定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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