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心理健康 构建和谐生活 增城区开展2018“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

增城日报 2018-10-18 08:40

增城区2018“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现场。

区妇幼保健院活动现场。

南方医院新塘医院活动现场。

增江街计生办、增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活动现场。

永宁街计生办、永宁街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朱村街计生办、朱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新塘镇计生办、新塘镇中心卫生院沙埔分院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中新镇计生办、中新镇中心卫生院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活动现场。

仙村镇计生办、仙村镇卫生院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派潭计生办、派潭镇中心卫生院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小楼镇计生办、小楼镇卫生院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正果镇计生办、正果镇卫生院联合举办活动现场。

本报讯 (记者沈枞 严洁君)今年10月10日是全国第27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为进一步加强增城区精神卫生宣传工作,推进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的认识,唤起全社会关注精神健康,区委政法委、区卫计局联合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等单位在增城广场开展主题为“健康心理,快乐人生——关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宣传活动。

提高市民精神卫生知识认识

在“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现场,精神科医师向前来咨询的广大市民耐心细致地讲解如何早期识别精神疾病、如何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复发、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护理、心理健康等防治知识,从而提高广大市民对精神疾病的认识,正确对待精神疾病,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歧视,推动社会形成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和谐氛围。活动中还设立了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展板,图文并茂地向市民宣传十条心理健康素养知识,并发放广州市精神卫生优惠政策宣传单、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让市民了解心理健康知识和增城区的精神卫生服务工作。

增城区积极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据悉,近年来,增城区高度重视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统筹,卫计、公安、人社、残联等19个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评估诊断、救治救助等工作,推进精神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

据了解,2016年以来,增城区由公安牵头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和评估诊断工作,基本摸清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患者管理率达94.23%;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残联具体实施组织了三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评残,精神残疾证持证率由原来的37%上升到目前的67.19%。同时,增城区积极落实各项精神卫生优惠政策和救治救助措施,区人社局积极做好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对未及时参保患者开通中途参保绿色通道,患者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并帮助参保精神障碍患者正确就医;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卫计、公安和各镇街村居委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全区患者的规范管理服务,对病情出现变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院治疗。区委政法委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对履行看管护理责任的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每年发放监护补助。

为方便精神障碍患者就地治疗,从2017年起,增城区筹备增城区惠康医院(增城区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根据协议,届时该院可提供二级精神专科医院标准床位、传染病床位和司法鉴定床位。此外,区卫生计生局先后与广州市惠爱医院签订精神卫生防治体系服务协议,与广州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广州市从化康宁精神病医院签订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协议,为增城区提供不少于160张病床;自2017年起每月邀请精神专科医生到增城区各镇街开展免费精神科巡诊;选送了20名医疗骨干参加精神科转岗培训,在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开设精神科门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增城区患者就医难问题。据广州市卫计委通报,2018年上半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治工作6项主要工作指标中,增城区患者规范管理率、患者规范服药率等4项指标名列全市各区第一,为减少和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打下基础。

增城区还在各镇街建立社区精神健康服务工作站,工作站设有心理健康咨询室,地点设在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区在册患者可到该咨询室咨询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拨打广州市心理健康热线电话:020-8189912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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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建设健康城市,提高群众身心健康水平,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状况,广州市卫生计生、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对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实施救助,其中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资助、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等。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免起付: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医保指定慢性门诊: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制定慢性病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针对本市参保人员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员在指定诊疗机构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可享受上述待遇。

参保居民: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统筹基金月度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住院待遇标准:针对本市参保人员,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对应的住院待遇。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困难群众: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非持证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参照本类别)。

购买医疗保险救助: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医保单病种、门慢和门特项目救助: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和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其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孤儿、城镇、“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住院费用救助: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城镇“ 三无 ”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比例分段救助。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参照本办法其他条目进行救助。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资助政策:申请人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正本、复印件或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原件正本、《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原件正本,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每个人的资助标准上限为200元/月。

广州市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资助政策:申请人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正本、复印件或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原件正本、《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原件正本、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正本、复印件各1份)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正本、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材料(复印件1份),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资助标准上限为:1万元/人/年,每年在资助限额内不限资助次数。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门诊救助: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狂燥发作、抑郁发作或双相障碍)的,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住院救助: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且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以下称“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按规定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9号,下同)救助条件,但未达到《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市妇联批准的单亲困难母亲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且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以下称“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按规定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且未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及本办法其他救助待遇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后,按80%的比例救助: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康复救助: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且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持证困难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由商业保险按6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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