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退清受贿所得 天河区委原常委唐锡汉 受贿千万一审被判7年

羊城晚报 2018-10-10 13:08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公开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天河区委原常委唐锡汉受贿案的一审判决情况。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唐锡汉受贿财物共人民币931.29万元、港币150万元,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唐锡汉退交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9.29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锡汉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常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广州市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请托,在承揽及承建工程项目、承租及经营商铺物业、购买或承租经营土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唐某、陈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1.29万元、港币150万元。

2017年12月18日,广州市纪委对唐锡汉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唐锡汉主动交代了涉案犯罪事实。2018年1月31日,广州市监察委对被告人唐锡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7月,唐锡汉在其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唐锡汉有期徒刑7-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1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锡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锡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清全部受贿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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