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目的
2012年11月,原增城市政府印发了《增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增府办〔2012〕44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评审两次,共有9家企业获得市长质量奖,4家企业获得提名奖,对引导和激励增城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原《办法》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
2012年2月,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要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加大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形成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模式和体系。
为继续开展增城区的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结合增城区实际情况,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区各相关单位对原《增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更名原因
2015年5月,增城撤销县级增城市,正式成立广州市增城区。因此,将原《办法》更名为《增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办法“第一条”现增加“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91号)、《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2〕44号)的有关规定”。
(二)原办法“第二条 国内及国际”现修改为“区内或国内”。
(三)原办法“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审前报广州市政府批准,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其中,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家,市长质量提名奖不超过5家。以上奖项可以空缺。”现修改为“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8家,其中,区长质量奖不超过3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家。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四)原办法“第十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修改为“(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办法“第十条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现修改为“(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区内、区外处于领先地位”。
(五)原办法“第十一条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违法纪录;”现修改为“(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违法纪录”;原办法“第十一条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现修改为“(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并给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六)原办法“第十四条 由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发放奖金。”现修改为“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向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七)原办法“第十五条”现增加“相应奖励经费由区政府另行安排”。
(八)原办法“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在市质监局业务经费中统筹解决。”现修改为“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在质量强区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九)原办法“第十八条”现增加“区长质量奖的证书、奖牌有效期为六年。”
(十)原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现修改为“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十一)由于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新增了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删除区党廉办、区公资办。
(十二)有关事项的管理权限、执行政策不变,将“增城市”修改为“增城区”,“市长质量奖”修改为“区长质量奖”;文件中涉及成员单位,因撤市设区导致名称变化的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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