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得知房屋与业主承诺内容不符,租客反悔不租,业主拒交中介费,律师表示: 业主须告知房屋情况 否则需担责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2017年4月1日,租客张某欲经营餐饮,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位于广州白云区的某商铺。在协商交易内容时,出租人(业主)李某表示前任租客也租用该商铺经营餐饮,能满足张某的需求。于是,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双方分别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0元。
在签约当日,租客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0元,李某因资金周转,暂未能支付中介费。事后,张某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时,物业管理处向其提醒之前曾有商户因经营餐饮的油烟而被投诉。张某得知后,与李某协商解除交易。但是,李某认为该中介公司未尽详尽报告义务,拒绝支付中介费。该中介公司无奈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查,该中介公司已促成租赁双方签订合同,租客张某出庭陈述在签约前李某承诺该商铺可用于经营餐饮。但是,李某表示不知悉该商铺经营餐饮曾遭受投诉,并以该中介公司未尽详尽报告义务为由抗辩。最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业主理应清楚或有义务了解清楚其物业的用途范围,认定该中介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判令李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0元。
律师:租约已促成 需付中介费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业主),对自有物业了解的程度和义务是高于中介公司的,该中介公司只需将所知悉的信息核实后如实报告,即完成其义务。并且,该中介公司已促成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有权依约收取中介费。
该律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的告知义务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般包括向交易当事人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但对于房屋特有的、内在的、非公开的信息,需出租人(业主)负责披露。
《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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