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免费高速路出事 经营管理者能免责吗?统计显示,十年来105宗高速路损害案件中,一半因路面有异物,省律协相关会议研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其中的权责
[摘要]统计显示,十年来105宗高速路损害案件中,一半因路面有异物,省律协相关会议研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其中的权责
高速路上出事故,一半因路面有异物。全国范围内105宗案件生效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透露了上述信息。
那么,车主在高速公路上如果遭遇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要担责?担多大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怎样才算是履行了合同责任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对高速公路上的遗撒物品现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巡查、清理义务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合格?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发生损害或事故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责任是否可以免除或降低?
近日,在广东省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一场研讨中,来自司法实务界、高校法学院、律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人士,针对上述一系列争议问题在结合大数据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数据
75%损害案件判高速公路方担责
据研讨会主办方介绍,截至2016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13.1万公里,其中广东省就有7600多公里。
为了全面了解司法实践中对高速公路运营中发生的损害事故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主办方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从相关公共裁判文书平台共搜集到2008年至2017年间全国范围内共计105宗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并制作出大数据报告。
据主办方介绍,在105宗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中,广东、湖南、河南、浙江、河北占比较多,而山东、陕西、上海、北京占比较少。
从案由分布情况看,105宗案件中,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的共83宗,占比79.05%;其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共14宗,占比13.33%;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案由数量较少。但据与会的广州地区司法实务界人士透露,在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中,受害方以侵权为案由起诉的现象较多,相反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较少。
上述大数据报告显示,仅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作为划分标准,105宗案件中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担责的有79宗,占比75%;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承担责任的案件有26宗,占比25%。
而在法院判决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案件内部,其中有18宗案件涉及路产不合规;有3宗案件涉及路产合规,但不符合实际交通环境;有53宗案件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巡查和清理义务;有2宗案件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到警示义务;有13宗案件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禁止不符合规范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义务。
焦点
1
高速路经营管理方
能否限制不合规车辆?
观点:不能说没有治超权限就不管,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限制
在广东省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这场研讨会上,与会各方普遍认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在法律上构成合同关系。但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否有权审查限制超载、非机动车等不合规范车辆进高速的问题上,则存在一定的分歧。
来自广东高速公路系统经营管理方的人士认为,在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审查限制超高、超载等不合规范车辆,或审查限制不合规范驾驶员进入高速,应该是交警、路政部门的职责而非高速经营者的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没有执法权限,因此无法限制不规范驾驶的通行者进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应因此而承担责任。
但在研讨会上,来自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人士则认为,虽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没有执法权力,但发现明显不合规范车辆,如超高、超载车辆进入高速时,是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性限制措施拒绝其进入高速的。如限高、限重等。发现问题车辆已进入高速,也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
“对于超载车辆上高速,不能说没有超载治理权限就不制止不管,高速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从技术条件上进行限制。当然其它属于交警部门责任的,不能全归责到高速经营管理者身上。”该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
2
巡查清理的界限是“及时”还是“随时”?
观点: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出现损害事件无法完全免责
在105宗案件的生效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中,有53宗是因为高速公路上有异物或者其他通行者的遗撒物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几乎占到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对此,广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包含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清理。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到随时巡查清理,而有的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只需要按照规范尽到巡查清理义务即可以免责。对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代表认为,高速路经营者负有的巡查和清理义务应当限定在合适范围内,其范围应是“及时”而不是“随时”巡查清理,这在交通部《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是已经作出了明确解释的。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尽到了及时巡查清理义务后仍发生因遗撒物致害事件,应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免责。如不区分具体情形,只要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遗撒物且发生事故,就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责任,显然十分严苛,有失公允。
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则认为,如果高速公路上出现危险品散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有一定责任的。高速公路与一般道路不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提供的是一种高危险的商品服务,是高速高危的,因此要不断进行技术改进,“这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如果说高速公路上出现车辆遗撒石子等现象,说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没有做到限制这种未完全封闭车辆进入高速。
3
免费通行时,若发生事故,高速路经营管理方能否免责?
观点:高速路节假日免费,依然要保证安全畅通
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认为,高速公路平时也承担了一定的公益职能,比如免收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的通行费,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等。那么在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能否因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可以在相关损害事故发生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或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来共同承担责任?
对此,来自高速公路经营方的人士认为,安全畅通应该是一个静态的物理状态,它是通过经营者履行养护义务来体现的,但不应该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安全畅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堵塞的情况下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保证安全畅通显然不合理、不公平,不应将安全畅通的范围无限扩大化。
来自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人士认为,法定节假日高速不收费,只是政府在特定时段免除了高速公路通行者的义务,但不代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就可以不提供安全、通畅的服务,这个责任还是不能免除的。
参加研讨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也认为,节假日高速虽然免费,但的确不能影响高速服务合同关系,高速路经营者不能不养护、不清障、疏于管理。但同时,也不能把交通拥堵的责任完全加在高速路经营者身上。
采写:南都记者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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