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开罚垃圾不分类,配套措施还需到位

新快报 2018-04-25 20:49

■洪绩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定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从2011年4月起施行全国首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暂行规定”,到2015年9月开始实施被称为垃圾分类最严措施的“管理规定”,再到“管理条例”实施日期敲定,意味着推进垃圾分类从规章制度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层面,个人或单位的违规行为变成了违法行为,条文更具刚性和威慑力。垃圾分类箭在弦上,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完善并系统推进。

客观来讲,在市民垃圾分类行为尚未完全自觉养成的背景下,处罚手段有其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一罚就灵”。而且,执法能否到位也是个问题。事实上,现行的管理规定也有处罚条款,但施行以来鲜见处罚案例。虽然规章升级为法规,但如何巡查、取证、处罚必然仍是难题;而如何强化执法监管部门的履职考核和问责机制,能否落实街道、居委会、小区和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力,或将决定法规处罚条款的效力乃至会否造成立法虚化。

垃圾分类乃复杂的系统工程,分类、收集、回收、利用、运输、处理等诸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块短板都会影响目标的实现,故而须避免陷入过分倚重分类环节处罚而陷入单兵突进的窠臼。从过往的教训来看,市民和小区分类投放的垃圾被混装混运现象时有所闻,垃圾收集、利用设施被闲置问题也曾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市民分类的积极性。多年来广州着力破解“垃圾围城”难题并形成了“广州样本”,但存在的教训还当汲取。

在推进垃圾分类初期,调动市民和单位的积极性是破解垃圾分类难题极其重要的一环。此中,除了广泛深入加强宣传引导,相应的激励配套措施亦不可或缺。条例对垃圾源头减量提到“鼓励”“奖励”之策,这是积极的取向,但要有具体而可操作的措施。除开不在垃圾收运费上斤斤计较,还可探索适当回馈市民实惠,以诱导市民主动做好垃圾分类。

尤需指出的是,推进垃圾分类依赖行政力量和强制手段仍存局限,须设法摆脱多年来基本陷于“孤军作战”的困局,而其可行之道当是借力于社会力量。条例提到“鼓励”社会组织、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怎么“鼓励”尚需具体明确,尽可能给予让利、补贴优惠,引导具专业优势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介入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诸环节运营,实现垃圾回收利用途径多元化,这才是更大意义的垃圾分类“社会总动员”。这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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