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探案 骑电动车撞上轿车死亡 电动车企业被判赔26万 法院一审认为,该电动车车速过快,相当于机动车,生产者应担责20%

羊城晚报 2018-04-18 18:20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广州市民刘某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穿行,正好撞上了违法停在那里的一辆小轿车,与刚出车门的车主李某撞上了,刘某于被撞后第六天身亡。事发后,刘某的家人把生产、销售电动车的企业告上法庭,认为该电动车车速过快、车超重, 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实际是机动车,应负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款电动车的生产者应赔偿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6万余元,销售者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

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 车主被撞几天后身亡

2016年8月9日,陈某向广州铃某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铃某公司”)购买了一辆爱某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系爱某公司,价格1300元。

这年10月12日7时30分,陈某的丈夫刘某驾驶该电动车途经小区对出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月18日死亡。

事发后,死者刘某的妻子陈某,以及刘某的父母、刘某的子女共五人作为原告,起诉爱某公司和铃某公司。五原告认为,爱某公司、铃某公司在生产、销售时宣传的是电动车,经鉴定却是机动车,构成了欺诈;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要求不同,是无须取得驾驶证且佩戴头盔的,其丈夫刘某却因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要求两被告赔偿总损失的30%。

2016年11月2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且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驶入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过错行为,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李某、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电动车车速相当于机动车

生产企业被判担责20%

案涉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缺陷?被告爱某公司主张其生产的是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故在销售过程中无须进行其他警示,为此提交了广东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期》,其中记载爱某牌该型电动自行车通过审查。

法院审理后指出,从被告爱某公司的主张以及案涉电动自行车《使用手册》中记载的内容可见,案涉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应≤40kg,最高车速应≤20km/h,才符合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属于电动自行车,即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非机动车”。而本案事发后,案涉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空车质量42.70kg、车速24.8km/h,属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对于爱某公司不认可该鉴定结论,法院认为,此系交警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且爱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事实及证据,故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指出,本案中,受害人刘某购买了电动自行车后,按非机动车的通常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对其本应属于机动车的属性及相关规范毫不知情,此势必将刘某置于不合理的危险境地,并且该危险已实际发生。法院综合认定案涉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危险已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存在明显缺陷。

鉴于刘某驾驶自认为是非机动车的交通工具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时速超过20公里,已严重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刘某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酌定爱某公司的赔偿比例为20%,即判决赔偿26万余元,被告铃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图/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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