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高速至巴江水厂连通管工程施工(第2标段)(第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民营经济报 2018-04-05 14:4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清高速至巴江水厂连通管工程施工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备案项目编号2016-440111-48-03-013042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2.2 项目规模:本工程设计供水规模23.5万m3/d,其中供巴江水厂规模20万m3/d,供神山加压站规模3.5万m3/d。本标段负责广清高速至巴江水厂连通管(神山大道至X283路段)新装供水管工程施工,起点:神山大道与广清高速交界点,终点:X283路起点。长度约5.05Km,管径DN1400。敷设于神山大道东、南浦大桥至南浦村委路及田地等,沿线经过新街河,经过雄丰支流等4条河涌,采用明挖、顶管施工,过新街河段采取半围堰施工。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广清高速至巴江水厂连通管工程穿越新街河建设方案的复函》(穗水函〔2017〕1867号),涉及堤防工程的施工由具备与堤防级别相对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经广州市水务局批复的《广清高速及巴江水厂连通管工程穿越新街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确定新街河干流的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对应堤防工程级别为二级。

2.3 本次招标合同价约:约¥5600万元。

2.4 计划工期:305日历天

2.5 招标内容:本工程管道敷设及附属建构筑物等的施工,及施工后道路的修复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 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说明:投标人资质设定按最低要求设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 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3.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级别的注册建造师,为投标申请人本企业库中的在册人员。同时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网页打印页。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未被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中标后该项目负责人将被锁定。若在评标时发现该项目负责人已被其他项目锁定,则投标人将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的解锁和更换按《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与解锁办事指引》办理。

3.1.4 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

应具有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专职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3.1.5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近3年)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为3700万元或以上独立给水管道施工业绩)。

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价为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注:(1)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如管径、泵站提升量、水处理厂日处理量等技术指标)等信息。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的其他资料。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不作为类似业绩证明。类似业绩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2)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3)广州地区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应由以下单位确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前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中心)、前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地区以外的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可查询该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网页的打印件及网址。未提供的,在资格审查时将不予通过。

(4)投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网址必须来自于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共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指公告中所载明公告发布的网站媒介)。

(5)专家按照投标人提供的网址,所查询到的招标公告与中标信息,与其所提供网页打印件不一致或无法查询的,业绩证明无效,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理。

(6)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址为真实可查询的,如存在以下情形,请投标人配合,否则将被作为无效业绩:

a、若该网址页面需提供登录账号及密码等信息才能进入查询的,则投标人须在提供可查询网址的同时应提供登录账号及密码等相关必要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查询使用。

b、投标人应自行尝试所提供查询网址能否直接显示查询页面,若该网址页面无法直接显示,而需先进入相关查询平台的,则投标人还须提供查询该页面可的点击路径。

(7)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所设技术及经济指标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该低一级资质企业所能承接的工程范围的上限,且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对于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的招标工程,(注: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建议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标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或以上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一个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3.1.6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18年3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3.1.7 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就有关内容做出声明,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3)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安全事故方面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3.1.9 投标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3.1.10 投标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廉洁承诺书》。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库中的在册人员。

3.4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3.5 诚信得分

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1天(备注:电子招标资格后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第一天视同为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水利”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

3.6 投诉处理

3.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6.2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

4.2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获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4月26日7时00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有关广州水务工程(给排水专业)电子投标的帮助文件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或广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的招投标指引栏目下载。

5.2 开标时间:2018年4月26日9时0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5开标室。

5.3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进场和报名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5.6 本次招标人编制控制价的造价软件版本为2.0,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的造价软件版本须与招标人编制控制价版本一致。

5.7 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

5.8 投标人应自行检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的企业基础信息扫描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如缺失,请尽快上传上述资料扫描件,如在投标截止时未上传至企业库的,投标单位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模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如因投标单位资料缺失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6. 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6.1 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6.2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20万元,投标担保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6.3 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准。如出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而造成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7.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从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26日7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7.2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市水务局信息门户网站和《民营经济报》上发布。有关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为准。

8. 诚信评价监督管理

根据《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划【2014】10号)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划【2015】14号)等有关规定,针对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水投集团对不充分履约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按诚信评价标准对其作出评价,且该评价结果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直接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运用于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西路5号

邮编:510160

联系人:刘工

电话:020-81059901

传真:020-81059901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源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116号

邮编:510000

联系人:徐工

电话:020-38036127

传真:020-38036642

电子邮件:YYZBDL2009@163.com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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