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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情景剧 好意

宝安日报 2021-05-25 07:52

01 便利店 早上

罗素:张大叔,难得见您在便利店吃早饭啊,家人都不在家吗?

张大爷:你是楼下的小罗?你好你好。哎,我老伴咳嗽了好几天,昨天晚上女儿带她去医院,医生说她年纪大了,小病可能拖成大病,最好住院观察下,这不,老伴都没回来,女儿陪了她一晚。我早上也没什么心情做早饭,打算随便吃一点去医院接替女儿陪老伴,让她赶紧回来休息。

罗素:阿姨住在哪家医院啊,说不定我上班顺路送你过去。

张大叔:不远,就是咱们区人民医院。

罗素:那太顺路了,我就在人民医院旁边的大楼上班。不着急,大叔,我陪你吃一点。

02 路上 早上

罗素:大叔,你和阿姨感情真好,经常看见你们手牵手在小区里散步。

张大叔:毕竟在一起这么多年了,昨天晚上她不在,我都没睡好,哎……小心左边超车……

(顾某驾驶的汽车从左侧超车罗素后,立即右转弯,致使罗素驾驶的汽车撞向安全岛的同时紧急刹车,虽未造成行人伤亡,但罗素与张大叔均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勘察后,认定顾某负主要责任,罗素负次要责任,张大叔无事故责任。张大叔因该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万余元。)

问问律师吧

(律师回答由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荣提供)

罗素:张大叔要求我和顾某承担他的伤残损失,我又没违反交规,自己也受伤了,且是好意让张大叔搭乘,同为受害者,为什么还要赔偿?如果赔偿的话,三方各承担多少?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罗素驾驶车辆搭乘张大叔造成交通事故,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搭乘人张大叔与驾驶人罗素系邻居关系,因张大叔需要前往罗素工作地点旁边的区人民医院,罗素出于友好帮助邻居,无偿、善意地允许张大叔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罗素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事故经交警勘察后,认定顾某负主要责任,罗素负次要责任,张大叔无事故责任,三方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张大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罗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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