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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案件逐年攀升广东去年审结数约占全国20%省高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羊城晚报 2021-04-21 12:19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张远平、陈中山报道: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据介绍,近年来,广东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案件逐年攀升,2020年审结该类型案件达897件,同比增长10.9%,约占全国20%。

在公布的深圳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认为被告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关于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功能和目的,原告陈述主要用于其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商品是对软件和服务的推广平台,在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上,原告主张为“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服务市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本案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够满足原告产品宣传、推广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办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如优酷、搜索引擎服务平台、社交网站如QQ空间等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的情况下,原告亦未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院指出,围绕互联网服务发生的垄断纠纷,应当从涉诉行为所具体指向的商品出发,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实际需求对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活动进行准确区分,才能更为准确反映商品市场的范围。本案裁判准确明晰互联网基础平台不同服务之间的商品功能和特性,依据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服务界定相关市场,充分体现审慎界定、维护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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