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清理整顿完成前不新设交易场所
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本办法所定义的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
2011年及之前,由于缺乏规范管理等原因,全国范围内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层面有关部署要求,广东对各类交易场所不断优化整合,初步构建起了规范有序、完善高效的交易市场体系;同时,逐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针对不同行业或领域的交易场所,明确监管部门,严防出现监管盲区;积极引导回归本源,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
●南方日报记者陈颖
控数量:原则上不新设交易场所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留的交易场所对口省级监管部门,同时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交易场所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如《办法》明确规定,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同时,《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原则,全省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原则上,同类别交易场所在省内只设立一家。
对于新设立交易场所,《办法》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本办法所定义的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确有必要新设立交易场所的,由省人民政府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按规定审批。
《办法》严控交易场所数量与国家政策一脉相承。2020年11月27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始终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治乱象:加强客户合法权益保护
过去一段时间,因行业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市场缺乏有效监管、行业自律管理意识薄弱等原因,交易场所经营管理中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如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部分地方无序批设交易场所等,这一度导致风险隐患不断积聚。
为整治交易场所存在的乱象问题,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积累的经验,《办法》提出,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不得利用可能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价交易服务费共“七项不得”,维护市场健康稳健运行。
加强投资人等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此次《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不得从事与客户进行对赌、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利用交易软件进行后台操纵等10类活动。
此外,《办法》要求,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充分的产业需求和物流等配套条件;交易价格应当基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达成,反映现货市场价格,不得挂钩任何其他市场行情或价格指数组织以非现货交割为目的的交易。
强监管: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据悉,国家于2011年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并提出要建立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省级监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强协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处置,是从制度上进一步固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进一步细化完善行业展业和监督管理规则。
《办法》提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交易场所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对交易所建立交易场所监管评价、评级机制,实施分类监管。
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层面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广东对各类交易场所不断优化整合,对比整顿初期,压降率约70%,初步构建起了规范有序、完善高效的交易市场体系,交易场所行业风险持续下降并总体可控。
同时,逐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针对不同行业或领域的交易场所,明确监管部门,严防出现监管盲区;积极引导回归本源,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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