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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广东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票

惠州日报 2020-12-22 07:25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新办纳税人又迎来一个好消息:继增值税电子普票推行后,电子专票也“上线”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公告,决定在前期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基础上,分两步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根据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2021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推出的电子专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有利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公告明确,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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