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破产”机制守护创业创新
日前,广东高院发布了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成为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个人债务清理,也就是“个人破产”。近年来,对于个人破产,公众关心关切,相关讨论颇多。而全省首例,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以小见大。透过它,我们可以看出什么?
一方面,审慎。个人破产会鼓励“老赖”吗?网络上,不少人有此疑问。从该案不难看出,不会。王、肖夫妇之所以能走上“个人破产”之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诚信。正是得益于两人的诚信表现,法院才将其纳入“试点”。换言之,“个人破产”所要保护的正是“诚信破产人”,在具体操作中会严格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相区分。所以说,“个人破产”绝不是要颠覆“欠债还钱”,而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欠债还钱”。案件中,房产拍卖、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10年破产保护期后不免除债务等“条款”,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点滴细节,足见审慎。
另一方面,包容。现实中,一个自然人一旦背上巨额债务,其结果就是“完了”,其本人及家庭必然陷入泥潭,甚至面临暴力逼债等危险。“个人破产”则为其提供了一条后路:一定的债务豁免,保留必要的生活开支,帮助其在清偿之后更轻松地回归市场。就像在该案中,王、肖夫妇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且资不抵债。法院对其财产的清算和分配,为陷入困境的他们提供了一条退出路径,体现法律的善意、温情,彰显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广东,民营经济的福地、热土。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实验区,广东良好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创新创业氛围等,为民营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成长的沃土。如今,广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且整体质量较高,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必须指出,市场主体永远与风险相伴而生。近年来,我们一再强调“宽容失败”,而“个人破产”正是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正是对创新、创业的兜底、鼓励、包容,能让更多经济活动的主体有底气、有能力应对失败的风险。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广东向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个人破产”进一步营造敢闯敢试敢干、鼓励创业创新的氛围,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全省首例开了一个好头,只是一个起点。“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相信省内外“个人破产”案例会越来越多,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逐渐完善,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撬动更多人创业创新的热情。
(夏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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