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才能上路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陈绵钦 通讯员 羊华)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目前,《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提到,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规定,除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
车载蓄电池滑板车平衡车等不得上路
据悉,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回应社会期待,从源头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根据广东省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安全头盔销售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登记与通行管理、静态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生产与销售上,《条例》提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车辆号牌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擅自拆装废旧蓄电池;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儿童安全座椅除外;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通行规定。其中,驾驶人须在16周岁以上,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15日内,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满7年或者以企业名义注册登记满5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驶入登记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区域道路;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可搭载一名未成年人
此外,《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指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等。
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764827803@qq.com;
2.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020-36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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