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道岚)为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推进广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将自10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省474个街道已全部设立人大街道工委,联系服务代表和人民群众。针对“种了他人田,荒了自己地”等现实问题,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有关方面的调研统计显示,全省474个街道中大概有426个配备了专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占比约90%,但在实际工作中,“名专实不专”“专职不专用”“一人委”等问题还存在,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也普遍存在着“一肩多挑”现象,常常是“种了他人田,荒了自己地”,不能很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条例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除了设主任,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副主任和委员,对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并同时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在鼓励促进基层民主方面,条例从立法上鼓励探索基层民主的有益形式,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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