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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答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怎么算?

韶关日报 2020-08-17 08:48

【案例】

周某于2017年9月23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11月4日,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入院治疗,于2018年5月3日出院。经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周某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八级。周某住院期间,公司共支付其工资8149元。随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其他各项费用,被驳回。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判决公司应当向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151元(3550元/月?6个月-8149元)。

【评析】

公司做法违反劳动法规定,应当依法补足周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

其一,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何为停工留薪期,通俗地说就是员工因工受伤需要停工治疗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第7条规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可见,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视为正常出勤计发工资,计发标准为员工受伤前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不得克扣。

其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三,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第26条第1款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周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公司只按一般病假向周某支付工资,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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