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吧 (律师回答由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畅提供)
罗素:物业公司称与我是劳务派遣关系,不应对我的受伤负责,而且称,垃圾车是专门给我用的,不用每天交回公司,我应该自己检查垃圾车是否有问题。物业公司说得有道理吗?
律师:本案中,罗素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用工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所说的“不用对罗素的受伤负责”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罗素对于自己的受伤存在明显过错,也无法证实其对于罗素在工作中使用的工作工具,即电动三轮车,进行了合理的检修与保养。因此,物业公司在罗素受伤一事中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同时,由于罗素入职物业公司已有五年之久,其对于工作的危险性也应当有一定认识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因此,罗素自己也应当对其受伤一事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罗素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明确了具体金额后,物业公司及罗素根据各自承担责任比例分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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