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排污水最高罚款100万元 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杜娟)昨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公示,从制度层面为碧水保卫战提供保障。其中,对乱排放污水问题给予严厉处罚,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乃至停业、关闭,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提出,广东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条例》加大了对乱排放污水的处罚力度。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2.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稀释排放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工业集聚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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