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或有新政 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缴费至15年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颖思)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针对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缴费不足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其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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