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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受访网友认为行使“教育惩罚权”可行各方看法主要体现在“教育惩罚如何定义、尺度如何界定”等焦点问题上

南方都市报 2019-04-19 06:32

[摘要]各方看法主要体现在“教育惩罚如何定义、尺度如何界定”等焦点问题上

南都讯记者梁艳燕尤立川面对“熊孩子”教师或可行使“教育惩罚权”。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南都NDX实验室热点站站队结果显示,近九成网友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可行。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布后,不少家长老师都关注到首次提出的教师必要时可行使“教育惩罚权”。对此明确提法,市民有什么看法?截止至18日下午3点,南都NDX实验室热点站站队有5159名网友投票,其中有4508名网友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可行,占了投票总人数的87%.

“孩子总要有所畏惧,如果老师都没有这个权去教育惩戒,试问,还有谁?”一位网友如此留言。对此持有相同看法的网友较多。如网友“汪时鹏”认为可行,但教师行使权限前还应与家长协商,“现在的家长大多忙于自己的事业,管教孩子的时间有限,孩子的一些小毛病存在没发现或不够重视的情况,赋予老师一定的管教权可以及时纠正孩子的一些不良习惯。学校可以和家长签订协议,对于认为不可行的就把熊孩子交给家长自行管教吧。”

也有网友认为双方的权责应该是对等的,老师可以行使“教育惩罚权”,但学生也应该有申诉的渠道。网友贺棋认为,惩罚可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手段需适度,而且应赋予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毕竟学校和老师不是侦探,很多事实未必能查清楚,特别是学生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手段适当、学生有权申诉。

少数网友认为,在现实的舆论环境中,这样的操作不太可行。网友范紫雪认为不可行。“什么叫做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用什么工具,用什么力度,什么时候才能惩罚,罚哪里?即便是有具体的规定,但家长肯定会叽叽歪歪……我才不要当这种背锅侠。”

综合网友的意见,南都记者在实际采访中发现,家长、教师、学生在“教育惩罚权”方面的看法,主要体现在几大焦点问题上,一是教育惩罚的定义问题,二是惩罚的尺度问题,三是教育惩罚的共识问题。

A

什么才是“教育惩罚”?

家长方小姐认为,尽管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是首次明确教师必要时可行使“教育惩罚权”,但在实际上,老师还是或多或少会对学生进行一些惩罚。如扫地扫不干净会罚多扫一个星期,上课开小差会罚站十分钟等等。“这些算不算教育惩罚?这次如果明确了老师有这个权,那大家不妨公开来讨论,哪些惩罚是可以接受,哪些惩罚是有待商榷,哪些惩罚是不可做的?”

有学校负责人认为,老师可以行使“教育惩罚权”就如同批准每个人呼吸的权利一样。“没有惩戒的教育一定不是完整的教育。不管是不是有‘教育惩罚权’,我想大多数为人师表都会按照自己的教育理念去管理学生,如果说现在才明确教师有‘教育惩罚权’,那真是大家都要打个问号了,完全不知道该如何去行使了。”一位校长表示。

一位教师表示,定义的尺度很难,除非条例里明确描述。“前三项,如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描述的是个人行为,于法理不宜实施惩教,极易引起争议和维权。不遵守上课纪律是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可以且应该赋予教师该项权力,但定义和描述应该尽量详实,以保护教师权益。”

B

惩罚的尺度问题该如何把握?

在采访中,有家长提出,学校最常见的对学生的惩罚就是对上学迟到、上课不专心的处罚。“比如,有学生迟到了,就会罚站。上课不专心,也会有相应的惩罚。”家长王先生表示,学校纪律都有一个大一统要求,这对整体秩序的维护是应该的,让个体懂得遵守集体的规则,但大一统的要求不一定会兼顾到每一个学生的实际情况,比如有的突发情况或家离学校比较远偶尔迟到一两次,是不是都应该受到惩罚?“我不清楚这算不算是老师在行使‘教育惩罚权’?如果算,那就可以趁着这个机会讨论一下,如何惩罚学生才是得当的?这种惩罚是不是对孩子教育的最佳方式?教师是否需要提升教育智慧?”

也有家长认为,教育惩罚是必须的,但体罚、罚抄写作业等,不应成为教育惩罚的常用手段。

一位一线教师坦承,在从教10多年来,自己从不敢让学生罚站,大声批评都不敢,“现在学生的心理太脆弱了,家长的维权意识又很强,学校也曾经出现过有家长到校直接投诉老师的事情,起因是孩子在课间与同学发生矛盾,老师让孩子写检讨。”该老师表示,一旦对学生实施惩罚,出了问题,管理当局往往不是本着教育逻辑分析是非对错,维护师道尊严,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通常先是安抚家长,接着就是打压教师,完全遵循利益逻辑而不是教育逻辑。因此,教育惩罚的尺度不好把握,甚至教育惩罚的手段不好行使。

C

教育惩罚是否只是教师单方面的事情?

“学校的惩戒,惩戒的办法是不是经过家长委员会、学校双方的民主协商?是不是告知了学生并取得了学生的认同,成为大家都要遵守的‘契约’?”广东省家庭教育专家,《孩子》杂志主编祁丽珠认为,让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还需要解决家长、学校的边界问题。在达成共识后,属于学校处理的专业问题,家长不应插手干预太多,大家都要有一个明晰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教师行使好“教育惩罚权”。

“关键还是家长教育理念的培养,透过舆论、媒体的引导,把舆论导向扭转,学校教育中出现的家长把小事化大的事件才会逐渐被控制。这样教师才可以更好地教育学生。”一位教师表示,教育归根到底是要让学生自我教育意识觉醒,这样的觉醒不是学校教师单方面可以做到的,必须有家庭的配合。如果教育惩罚最终让学生心怀怨恨,家校双方都不满意的话,就失去了原本赋予老师这种权限的意义。

专家观点

“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并不能消除教师难以进行惩戒教育的困境

与两年前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相比,《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明晰教师惩戒权方面可以说“更进一步”,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情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为“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可对有这些行为的学生进行“一定”的教育惩罚。可是,“一定”是什么?仍旧不清晰。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明确界定“一定”是什么,教师依旧无法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要让教师能实施惩戒教育,必须针对学生的具体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

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经常被质疑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就是因为没有针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比如,如果学生在教师上课时高声喧哗,发生第一次,教师先进行口头批评;但学生不听批评,继续高声喧哗,然后教师让其从座位上站起来;站起来的学生随后继续说话,教师把这名学生请出教室,并让保安带走。教师对学生进行这些处罚,完全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是对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有针对的批评、惩戒。然而,如果教师采取这些惩罚教育措施,极大可能会被质疑是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于是,当事教师会被认为师德有问题,并被追究责任,教师进而也就对学生放任不管。这就是当下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困境。

因此,只是明确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是不够的,必须十分具体。即诸如批评教育无效后,可以罚站,直至请出教室。要明确惩戒教育的细则,并张贴在教室里,让所有学生、家长都十分清楚。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不能只是概念化地明确教师可进行“适当”惩戒,或者采取“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必须细化,越具体越好,这才能让教师实施惩戒教育有现实可操作性。

熊丙奇(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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