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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市区禁养家畜家禽

湛江日报 2019-04-15 08:42

本报讯(记者林宇云通讯员陈文水)新修订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轮修订《条例》从原来的33条增加至73条,充实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扩展了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厕所建设管理、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相关内容。

《条例》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了详细要求,强调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未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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