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联塑”名义经营 “李鬼”被判赔偿15万元
法度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报道:菏泽市联塑管业(简称菏泽联塑)恶意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在各大型知名平台进行使用、推广,以此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为此,广东联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独资股东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禅城法院公布了这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广东联塑诉称,其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企业之一,在国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和美誉度。菏泽联塑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恶意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通过中塑在线阿里巴巴等供应商平台网站进行使用、推广,以此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菏泽联塑的行为违背商业道德,其登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可避免让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广东联塑的品牌形象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广东联塑要求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赔偿损失和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辩称,其公司的“联塑”字号于2015年10月20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完全是通过合法形式取得的,不存在广东联塑所述的恶意注册。通过网络平台对外使用和推广,是该公司的正当权利,其推广信息完全真实,不存在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之说。
菏泽联塑还辩称,该公司成立至今仅缴纳所得税款14.5元,虽然使用“联塑”字号进行了网络宣传推广,但其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辐射范围窄,一直以来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界造成的影响极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2年起,广东联塑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联塑”商标、“联塑”字号与广东联塑及其产品之间,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菏泽联塑登记含有“联塑”字号的企业名称,在销售网站上的产品链接、介绍页面打上“联塑”字样,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及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菏泽联塑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广东联塑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未举证证实,菏泽联塑提交纳税证明证明其并无生产行为,没有获利,而纳税证明仅能证明菏泽联塑的纳税情况,并不能当然证明菏泽联塑是否有实际生产及其生产获利等情况,故该院对菏泽联塑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因素以及广东联塑商标的知名度、菏泽联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并考虑菏泽联塑的经营规模和成立时间,禅城法院最终判令菏泽联塑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联塑”字样,酌情确定菏泽联塑赔偿广东联塑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另外,武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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