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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需付违约金吗?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8-26 00:37

律师:

我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在单位工作有七八年了,一直勤勤恳恳,在行业内口碑不错。两年前,由于我们团队的疏忽,在原材料进货后,没有认真把关,造成公司一批次货物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品品质欠佳。当时,公司彻查了此事,采购部承担主要责任,我们团队承担次要责任,当然,也通过法律途径向供货商索赔了。今年,我由于个人原因,准备举家去我姑姑在国外设立的公司帮忙,于是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可单位旧事重提,说让我赔偿单位的损失,需要向单位交纳3万元的违约金才能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提前离职需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吗?单位这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读者:罗先生罗先生: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再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您的情况不符合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况。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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