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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市地税局以《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有序推进纳税信用评级工作

惠州日报 2017-03-06 09:29

地税部门开展“税宣咨询日”活动。

宽敞明亮的办税服务厅。

市地税局为促进惠州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地税部门开展送税法进企业活动。 本版图片均为本报采集

得益于正在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惠州市市场主体量迅速增长,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活力不断迸发。而随着市场主体日益丰富,税源结构不断变化,纳税人经营方式日趋复杂多样,也为税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新命题。何以求解?惠州市地税局以《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有序推进纳税信用评级工作,加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亮点解读

2016年10 月1日,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合理确定了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既“确权”又“限权”;同时构建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约束;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1、既确权又限权

合理确定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明确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何所为、何所不为”。《条例》单设“监管职责”一章,明确划分横向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纵向各部门层级的职责,对市场监管进行了确权,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同时对市场监管进行“限权”。

2、执法重心下移

细化横向部门之间“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纵向部门层级之间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提出相对集中执法权,避免职权交叉重叠、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

3、解决多头执法

强化协同监管,明确细化了综合执法、执法层级联动机制以及部门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和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

4、强化大数据监管

强化了监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监管。《条例》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管信息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解决市场监管工作长期存在的部门监管信息孤岛,数据不共享问题。

5、丰富监管形式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丰富监管形式和方法。《条例》第四章“后续监管”分别对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监管手段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贯彻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专项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检查。同时确立柔性监管,强化行政指导。

6、构建新型监管模式

构建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约束。率先以法规形式确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失信惩戒机制等,统一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渠道。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惠州市地税局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把《条例》精神与税收工作结合起来,深入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市场监管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市地税局特此为纳税人解读企业信用等级相关政策法规。

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纳税信用评价适用于哪些人群?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其中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纳税信用评价多长时间开展一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作为纳税人,如何获知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税务机关大约在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岗”、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在办税服务厅电子公告屏和公告栏、国地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的“通知公告”栏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税务机关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是纳税人以往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记录,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次年不得评为A级。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

对A级企业有何激励?

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将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向社会公告,提供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增值税发票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用量、绿色通道优先办税、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激励及优先服务措施,提供高效的征管纳税服务。

此外,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进行相关的优惠。2016年,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深化结果运用,与两家银行签订 “银税互动”协议,共为254户纳税人提供34,226.90万元的贷款。

哪些情形下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在工商部门中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听说被评为D级的会被惩罚,请问出现哪些情形会被判为D级?

被评为D级的情况有很多。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第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第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第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第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第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第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第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第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第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第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请问对D级纳税人,会有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第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具体来说,在评价年度1月2日后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第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具体来讲,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第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具体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第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具体来讲,尚未办结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第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具体来说,尚未结案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如果没有按时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如何处理,可以补评吗?

可以补评。纳税人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包括: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将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本版文字 本报记者余雪芹通讯员高宁 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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