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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可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亮点解读

惠州日报 2016-10-20 15:02

市民游女士上月28日顺利生下一位女宝宝。次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新条例中提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游女士是否可以享受80日的奖励假呢?新条例还修订了哪些内容?亮点有哪些?昨日,记者到市卫生计生局了解情况。

■亮点

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就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有4个亮点:一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二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三是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落实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四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有利构建和谐家庭,推动实施健康广东战略。

■修改内容

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5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 (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热点答疑

问: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问: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3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这次修改决定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与此前的口径相一致。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对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问:新条例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体如何实施?

答: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张 斐)

本报记者张斐 通讯员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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