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东莞日报 2021-05-24 10:45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全域旅游的工作部署,以东莞市先进制造业为依托,加快推动东莞市文化旅游与工业制造融合发展,努力把工业旅游培育成为东莞市文化旅游新亮点,根据《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067-2017)行业标准,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征求意见稿)》《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申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将有关文件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6月14日(星期一)前反馈至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提交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9号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资源开发科(邮政编码:523070);

2.电子邮箱:资源开发科邮箱lyjkfk@qq.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14日

第一条为适应广大游客对工业旅游的需求,加强对工业旅游工作的指导,改善工业旅游发展环境,提升工业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旅游业和工业的融合发展,按照《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推进全域旅游的工作部署,结合《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067-2017)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能提供必要的旅游设施和服务,适合组织开展工业旅游活动,经评选认定对工业旅游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集聚区。

第三条参评条件

(一)主体明晰,相关证照齐全。

(二)产权明晰,有明确的空间边界,项目建设符合用地规划,内部空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

(三)具备一定的工业旅游资源价值和景观质量,并以提供游览服务为重要功能。

(四)经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亡人火灾事故;公布并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近三年内未发生恶性环境违法案件,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市场失信和价格欺诈等问题。

(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旅游和绿色消费。

第四条评选标准(详见附件)

(一)资源价值。资源实体基本完整,具有一定的工业文化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或科普价值、观赏价值,能对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建筑景观、科技成果、工业遗产等内容进行充分展示,特色明显,有一定的游客市场。

(二)环境条件。环境良好,空气质量、噪声、地表水、污水排放等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三)旅游交通。可进入性好,外部道路交通指示清晰,内部游线设置合理,停车场符合需求,管理有效。

(四)游览设施。游览设施设备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游览活动安排科学、内容丰富,购物场所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具备一定规模的年接待能力和单次接待能力。

(五)卫生设施及环境质量。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游览区域内卫生环境维护有效。卫生间布局合理,符合GB/T18973-2016A级标准,餐饮卫生和食品安全应符合国家规定。

(六)游览服务。提供讲解服务,且讲解内容科学、准确、生动,能满足不同层次游客需求,宜采用多种解说方式相结合,能对特定人群提供便利和优惠。

(七)旅游安全。设有专门安全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责任明确,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切实有效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及机制,应急处理能力强。安全和应急设备设施数量充足、有效,安全标识清晰、醒目,紧急出口标志明显、畅通无阻;能为游客配备参观必要的安全设备及防护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参观游览活动不涉及危险区域。

(八)旅游智慧化。有独立网站或新媒体平台,能供参观预约及查询服务;手机信号覆盖游客可游览区域,免费无线局域网覆盖游客中心及主要游客聚集区;能提供在线预订、交易、网上支付及移动端支付服务;能通过电子技术手段,丰富游客体验。

(九)文化特色。有一定的工业文化内涵和文化主题,能通过景观、实物、图片、活动等多种方式展示工业文化及相关文化。工业文化旅游产品或活动基本满足游客需要,体验效果良好。在弘扬中华优秀工业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或在履行社会责任,组织或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十)综合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合理,经营管理机制有效,员工培训到位;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投诉机制落实、有效。具有明确的价值观念和经营方针,产品形象、质量形象、视觉形象和员工形象良好。

第五条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申报。从事或开展工业旅游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自愿申请,并按要求向所属镇街(园区)文化旅游工作负责部门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2.相关证照复印件;

3.评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推荐。所属镇街(园区)文化旅游工作负责部门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对象名单。

(四)考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评选组负责对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对象进行现场评选,并对照《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拟定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名单。

(五)公示。拟定的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名单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布。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联合发文公布。

第六条评选出的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授予“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评选出的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并按照第五条评选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复评不合格或已不满足参评条件的,则取消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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