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

新快报 2021-05-11 01:16

广东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

新快报讯记者麦婉诗通讯员粤仁宣报道5月10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5月1日起实施,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全面拓宽新业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取消外省籍和广东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

送餐员、快递员等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广东省当前一至四类片区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3803元、3376元、3126元、2924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达406万人。

《办法》规定适用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符合《办法》适用对象条件的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地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

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

《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广东省的,可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广东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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