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解读 著作权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
2020年11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在新法施行之际,笔者结合多年著作权实务工作经验,结合新旧法条及修改点、结合整部法律进行理解,对新《著作权法》作简要梳理和解读。
总体而言,新《著作权法》修改顺应了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著作权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体现了新技术、新环境、新问题对于著作权保护的促进与提升,体现了著作权立法更加人性化、具体化、规范化,使我国著作权法的内涵外延更加完善和规范,符合我国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和法治环境,也顺应了国际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发展潮流。
KTV音乐著作权如何保护?
新《著作权法》明确处理原则
随着近年来KTV音乐著作权维权案件席卷全国,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性质、权限、义务等方面,社会各界存在各种看法。本次修法,确立了以下处理原则:
一、明确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为授权者与被授权者的关系,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于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二、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性质,但是其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解决了诉讼主体的问题。
三、确定了关于收费标准问题,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使用者代表、行业组织可以代表使用者以集体的方式进行集体授权、协商确定集体采购的价格,该方式极大方便了使用者一方,有利于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四、关于协商不成的处理方式也确立了救济方式,即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公示义务,尤其是规定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义务,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以便于使用者查询权利状态、权利归属、权利授权、歌曲数量、曲目等情况,避免此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提供权利清单、权利来源等,从而导致公信力较低的情况。
七、规定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职责,其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另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监督和管理办法等。
另外,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一、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超过上述保护期限的将进入公有领域。
大幅加重赔偿责任
彰显版权保护决心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新《著作权法》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该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跟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谓一脉相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无疑有巨大的震慑力,能够有力遏制大规模侵权的发生。
明确上下限,大幅提高赔偿标准。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对此举证证明,因此,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成为常态。旧《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在五十万元以下,而新《著作权法》增加了赔偿下限为五百元,并大幅提高赔偿上限至五百万元。设定下限,无疑是针对当下诸如图片侵权、KTV侵权等情节轻微且获利微薄的侵权行为;大幅提高上限,则能重击严重侵权行为。大幅提高赔偿标准,同时也能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进一步营造社会尊重版权的良好风气。
完善举证规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直存在赔偿难问题,赔偿难的根源在于举证难。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证据来证实其侵权所得,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则可以直接采信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通过举证责任的及时转移,能够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助力权利人维权。
增加“斩草除根”的惩罚手段。旧《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侵权人为实施侵权而准备的原材料、工具、设备等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侵权行为很有可能“死灰复燃”,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新《著作权法》则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被侵权人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该规定无疑堵绝了侵权人继续侵权的后路,实现停止侵害的最终目的。
专家简介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何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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