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二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8宗

新快报 2021-03-24 22:44

反家暴法实施五年以来

新快报讯记者杨英杰报道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自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该院共发出人身保护令18宗,其中2016年2宗,2017年1宗,2018年7宗,2019年4宗,2020年4宗。

据悉,早在2011年,东莞第二法院就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措施,发出过东莞首宗“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成功实施。2018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被丈夫殴打,妻子申请保护令

2020年12月29日,东莞第二法院受理了市民阿美(化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当天就进行审查,当天立案。

阿美称,2020年12月28日阿美下班回家后,与丈夫因家事发生争吵,丈夫对其进行恐吓、威胁。阿美收拾东西准备离开时,丈夫对其进行多次殴打,致其多处受伤。

东莞第二法院迅即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报警的相关材料,根据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东莞市公安局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等证据,认定阿美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立案次日,法院就作出裁定,裁定禁止阿美丈夫对阿美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骚扰、跟踪阿美及其近亲属。

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各方和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后,法院没有收到违反上述禁令的报告。

违反“保护令”,情节严重可坐牢

2016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施暴者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可能被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也对反家暴作出了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暴等导致离婚的,应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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