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修订稿)

东莞日报 2021-03-24 16:09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都市农业发展,我们对《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各镇街意见,形成了《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至4月8日,共30日。如对《办法(修订稿)》内容有异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反馈,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馈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联系人:袁小姐,电话:22832769,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广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和《东莞市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标省市荔枝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和要求,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全市荔枝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先认后补的方式,对获得“东莞市家庭农场”和“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市内外户籍的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

(二)家庭农场以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从事种植业或种养结合的,原则上经营面积3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从事纯水产养殖的,原则上经营面积5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原则上经营面积10亩或以上。同时,凡涉及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属于家庭承包地、开荒地、自留地等性质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以及在村务公布栏进行相关经营权公示等材料;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记录完整。

(四)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位置及其周边应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土壤、灌溉水源质量良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注重应用优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组织申报

(一)申请人对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向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及提供以下资料:1、《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附件1);2、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有关账簿复印件;3、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含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权属证明,附件2)。上述资料各一式三份。

(二)镇街农林水务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公示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东莞市家庭农场”。

第七条示范家庭农场

对已认定为东莞市家庭农场的,按照“择优选强、统筹兼顾、产业均衡”原则,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颁发牌匾。

(一)根据申请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镇街农林水务局认真对照《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附件3)进行初评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考评,得分达到80分或以上的,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

第八条注册登记

获得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家庭农场,可自愿进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家庭农场”作为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提交相关证照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九条奖励标准

凡经认定的“东莞市家庭农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由市财政追加5万元奖励。

第十条拨付程序

根据每年“东莞市家庭农场”和“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评定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待预算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鼓励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

家庭农场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家庭农场发生场主变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认定资格:

(一)经营者获得家庭农场认定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

(一)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二)镇街负责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工作,提出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名单,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做好对已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日常管理及后续跟踪工作,督促规范经营。

(三)市有关部门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的核准、考评、公示和认定工作,并将每年度认定的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建档入库,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位。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资金;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额度,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存在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行为的家庭农场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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