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东莞日报 2021-03-24 15:50

一、修订背景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东民字〔2014〕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现《办法》已过期。根据《办法》规定,存在考核评估组织形式单一、评估程序不全面等问题,导致部分镇街(园区)考核评估工作落实不到位、考评评估过频等现象,不利于社会工作服务有序推进、发挥考核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作用。下一步,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由购买服务岗位调整为购买服务项目,《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合指导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工作。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

3.《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MZ/T059-2014)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主体职责。明确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级、本辖区考核评估工作,购买主体配合开展考核评估工作,承接主体做好实地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执行方要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服务对象要参与服务成效评价,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结果的审核、申诉处理等。

(二)评估组织形式。评估组织形式包括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和专家团队评估,分别对两者提出了专业资质、人员数量和利益关系的要求,以确保考核评估的专业、客观。

(三)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发送评估通知、实施实地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反馈、评估结果复核、评估结果审定。对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内容作出明晰,以确保考核评估工作有序推进,发挥考核评估的专业导向作用。

(四)评估类别。评估类别包括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并对不同评估类别考核评估内容进行明晰,确保社会工作服务每个服务阶段的考核评估重点,确保考核评估能有效指导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并规定1年内只需开展1次过程评估或结果评估,以减少评估次数,确保社会工作服务有序推进。

(五)评估追责。增加因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评估不合格、承接主体考核不合格、考核评估执行方违规等条款的追责,以发挥考核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作用。

四、《办法》的创新和发展

(一)考核评估更专业。《办法》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增加评估执行方的专业要求,强调评价主体参与,促进服务评价更客观、评估结果更专业。

(二)社会工作服务成效导向更明显。《办法》考核评估的成效导向更具体,增加考核评估的适用范围,降低考核评估频率,能更好发挥考核评估的监管和促进作用,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三)财政资金使用更高效。通过规范评估程序,以评估为导向,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规范内部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办法》的主要概念或范围

(一)《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基本原则、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特定的评价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的过程评估或结果评估,以及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综合评估。。

(二)《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对象,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三)《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执行方,包括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其中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考核评估组织方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遴选,专家团队由考核评估组织方组建。

(四)《办法》所称的复评,是指承接主体在复核考核评估结果后仍有异议,通过书面申请,由考核评估组织方委托其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的考核评估。复评工作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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