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修订污泥处理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污泥日清日毕 减少二次污染

东莞日报 2021-03-24 15:32

■东莞市着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兴建了一大批污水处理厂。图为虎门镇宁洲污水处理厂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增设在线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内清运污泥,污泥处置不当污染环境,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下称“原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23日前反馈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便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2016年6月23日,市政府印发“原规定”,当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原规定”初步构建了污泥处置管理体系,规范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了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在“十三五”期间,东莞着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对一批污水处理厂进行新改扩建工程,并兴建了一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能力和规模也成倍增长。在此期间,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政策。为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衔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原规定”进行相应的修订,增设多重“防火墙”,进一步筑牢污泥处理处置防线。

其中,相对于“原规定”,“新规定”对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呈现了三大方面的变化。

一是强调24小时内清运。“新规定”要求,污泥产生单位应科学预判污泥产生量,合理规划排泥时间,并提前与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做好收运污泥的工作衔接。污泥运输单位负责调配运输车辆,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在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即做到污泥“日清日毕”。

二是增加“修复和治理”条款。“新规定”提出,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随意倾倒抛洒。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新规定”不仅全程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还将泥质等副产品也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理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及污泥处理处置副产品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跟踪、记录。检测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季度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意见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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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9-233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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