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环境质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广东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为2021年1月1日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或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否则为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第三条东莞市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
第四条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的年排放量在0.1吨及以上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指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其他指标暂不实施并适时过渡到有偿使用。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新增年排放量分别为0.5、0.05、0.5、0.5、0.1吨及以上的新、改、扩建排污单位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和总量替代来源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原有年排放量分别为5、0.5、5、5吨及以上的改、扩建排污单位要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年排放量分别为0.5、0.05、0.5、0.5、0.1吨以下的以及民生服务类的排污单位〔包括: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除外)、卫生、水利〕豁免总量替代来源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
第六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确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续费、政府回购等按排污权基准价执行,化学需氧量3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600元/吨·年、氮氧化物18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8000元/吨·年。排污权交易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低于排污权基准价。
省对排污权价格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权储备管理,包括:排污权核定、排污权缴费、排污权确权、企业储备认定、交易行政核准、排污权政府回购、排放量核查核算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提供交易平台及交易服务。
第八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排污权确权
第九条现有排污单位以政府核定排污指标并征收有偿使用费的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确权。
排污指标总量核算包含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原则上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量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可视实际排污情况,在不超环评原辅材料用量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核算规则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后进行确权核定。排污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依据环评文件或参照以上规则确权核定。
第十条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环评批复后,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的方式进行新增排污指标的排污权确权。改、扩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原有排污指标的排污权确权。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须落实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替代来源制度,按环评核定量单倍申购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以及双倍申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标作为总量替代来源,多于环评核定量的部分作为总量替代削减,纳入总量核销。
市对项目审批总量替代来源制度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确权年限为5年,以《排污权确权书》为凭,到期续费,否则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确权流程:排污权核定→排污权缴费→排污权确权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指标确权流程:环评审批→交易行政核准→排污权交易(受让)→排污权确权→排污许可证申领
改、扩建排污单位原有排污指标确权流程:环评审批→排污权缴费→排污权确权→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三章排污权储备
第十三条“十三五”时期以来,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技改、关停等实现稳定总量减排,并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形成的减排量为排污权储备。
排污单位的储备量通过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量或环评核定排放量核算得到。
排污权储备分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为排污单位的无偿使用排污指标的减排量和政府回购的排污指标。
政府储备分为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火电项目、园区项目、备用项目五个储备库,按项目类别进行储备的市场投放与有偿回购管理。对于市重大项目及火电项目,实行定向出让;对于一般项目及园区项目,实行不定向出让。
政府储备的市场投放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总量减排要求、排污权市场需求和政府储备数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储备为排污单位的有偿确权排污指标的减排量。
企业储备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政府回购或投放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归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企业储备的持有时间不超过确权书有效期,过期不再续费由政府无偿收回。
排污单位的有偿确权排污指标在完成政府下达的区域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后,总量减排任务部分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申请政府回购,由政府进行总量核销,扣除总量减排任务之后的部分可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企业储备认定流程:企业减排→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企业储备认定。
第四章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排污权交易类型包括排污指标出让、受让及政府回购。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有排污单位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排污权交易平台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排污权交易要求在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参加排污权交易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
第十八条已认定企业储备的排污单位,可申请排污权出让或政府回购。新增排污指标的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以及因总量管控要求增加排污指标的现有排污单位,可申请排污权受让。
第十九条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排污指标的排污权使用余年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结算日为交易申请日。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受让排污指标年限为5年,不足的年限按交易单价向政府申购以补齐受让排污指标年限。
第二十条供水通道和水质无改善河段的排污单位不得从其他流域购买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空气质量无改善镇街的排污单位不得购买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之间的排污权交
易,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要求行业内交易,其他行业允许跨行业交易。第二十一条排污权交易规则及办理程序如下:
第二十二条企业排污权出让流程:排污权确权→排污许可证变更→企业储备认定→交易行政核准→排污权交易(出让)
企业排污权受让流程:交易行政核准→排污权交易(受让)→排污权确权
企业排污权政府回购流程:排污许可证变更→企业储备认定→交易行政核准→排污权交易(政府回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依托排污许可管理中年度执行报告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实施排污权有偿确权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清算核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核查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在线监控等方法,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排污单位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托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实行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权交易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回购企业排污指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排污权收储、污染治理、环境监管、系统建设、清算核查等。
第二十七条排污权储备及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权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可向排污权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内容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东环〔2018〕104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东环〔2018〕105号)。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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