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供水水质不达标处置规程
东莞市水务局供水水质不达标处置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处置流程适用于东莞市内市、镇、村三级自来水厂。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处置流程
(一)限期整改
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抽检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供水企业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2个自然日内到市水务局供水管理科现场签收《东莞市水务局供水水质整改通知书》,并于5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水务局供水管理科。
同时,市水务局将《东莞市水务局供水水质整改通知书》抄送属地政府及市水务监测中心。
(二)罚款
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1)水质不达标的供水企业,在限期整改期满后,由市水务监测中心对其进行第二次抽样检测,如检测结果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
(2)供水企业在6个月内出厂水水质抽检累计2次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
(三)停业整顿
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1)供水企业在连续二次水质抽检不合格后,第三次水质检测结果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
(2)供水企业6个月内出厂水水质抽检累计3次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
市水务局将根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情况。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供水企业如需恢复生产,须向市水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市水务监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供水经营。
四、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指导东莞市供水行业水质监测工作,加大对水厂督查力度,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
市水政监察支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监督指导并跟进落实属地镇街开展供水水质不达标案件的执法查处工作。
市水务监测中心:在年度《供水行业水质监测工作方案》规定监测频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水质不达标水厂增加检测频次及检测项目。
属地政府:属地政府督促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对水质不达标案件进行查处,监督落实供水企业的停业整顿,组织落实不达标供水企业停产后供水保障应急保障措施。
属地供水主管部门:积极承接辖区内的供水水质不达标案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流程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
供水企业:做好水质自检及监测结果报送工作,配合市水务监测中心做好水质抽检工作,分析水质不达标原因,积极主动开展针对性整改。
五、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19-023)
东莞市水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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