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有赖法治培育全民共识
“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之际,全国各级司法机关陆续发布多份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广东高院的数据显示,2018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首次突破10万件,同比增长40.04%,数量居全国首位。
与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首个“十万加”相对应,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334951件,同比上升41.19%,而东莞两级法院更是以“高位持续快速增长”来形容过去一年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井喷”状况,特别是其中的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长了350.41%。
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性立法并无大面积修订的背景中,各地知识产权案件的密集增多,首先反映出普通社会成员对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的这一公民合法权利,有了共识性的权利觉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社会基础。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公民权利意识、国家法治观念、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共识彼此塑造,公众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正在快速成长,过去对这一“无形财产权”的消极态度,比如侵权的随意和维权的无意识倾向逐渐改观。
当然,公民和法人愿意通过诉讼途径声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从一个侧面印证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初见成效。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北上广设立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突破此前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限制,以及推动专业司法以更专业操作直面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特别是2017年至今,包括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并运行,其受案范围不仅直接涵盖多项涉知识产权案件,而且互联网法院本身所具有的互联网属性也对降低社会成员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助益颇多。尽管知识产权领域多部基础性法律依然正在修订进程中,但对公民和法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诸项措施直接或间接具有某种“供给侧”的意义。
权利的价值究竟几何,以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解答,需要直面降低维权成本和增加侵权成本两个核心问题。此番广东高院报告,强调“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酌定赔偿的案件达38件”,最高赔偿金额达到破记录的5000万元。一定程度上,惩罚性赔偿的高低是衡量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关键指标,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即便是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做顶格判决与否,都考验司法在个案中的决断力,更何况是法定赔偿额度之上的酌定赔偿额度。南都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专题报告显示,图片类知识产权诉讼的获赔额与索赔额的差距依然较大,甚至不同地域法院的判罚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最多可相差百倍),“即使是同一张图片侵权在不同地区法院的判罚金额也相差十倍以上”,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赔付问题上尤其需要加大对惩罚性赔偿的探索与实践。
侵权成本的增加,不仅客观上促进和激励社会成员的维权热情,更能表明国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同时也要看到,在近来受到热议的“视觉中国”事件中,也存在部分主体滥用诉讼权利、“虚构版权牟利”的行为,这恰恰反映出国家与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方面。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尤其需要专业司法在“井喷”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通过具体的个案裁量、独立判断,以向全体社会成员宣示一个决绝而稳定的司法态度,借由个案诉讼进一步培育和巩固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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