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审议通过 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
□信息时报记者 曾顺德
4月3日下午,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一批重大事项。其中,《实施细则》明确了对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已出让用地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等3种不同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出让年限、地价计收方法。
产业用地出让年限明确
去年9月11日,东莞市正式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内第一份针对新型产业用地(M0)的管理办法,对东莞乃至全国工业用地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核心,在于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吸引产业集聚。会议审议通过的《实施细则》,则是《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
在供地方式上,《实施细则》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 )、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出让年限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 )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 R0 ),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地价计收方法计算公式出炉
地价计收方法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底价计算公式。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 )一宗地整体供地,土地出让底价分别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0 )、商业办公用地(C2)的市场价后合并计算。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方式、地价评估、供地流程、批后监管和开发建设等参照二类居住用地(R2)执行。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得分割产业用房,不得配置商业办公用地(C2)和配套型住宅用地(R0),仅限属地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地价按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计算规则计算。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主导改造项目以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备土地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按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收规定执行。
可分割销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
会议还审议通过《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实施办法》明确,对于M0政策出台前,已在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上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按照《实施办法》执行;在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按照M0政策规定申请分割转让,不另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实施办法》明确项目分割稍售的面积及期数要求。对分割面积、配套面积、分割期数等方面提出约束条款。一是要求产业用房的可分割销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用房建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同时不得分割销售。二是同一家科技企业的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原则上最多可分割三期;每期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分割面积,不得超过当期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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