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买卖合同收了定金 房主不履行称妻子反对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房主需承担违约金
羊城晚报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黄彩华
身为家中房屋登记业主的东莞市民刘先生,与买家签订买卖合同后,却称妻子反对,反悔不卖。买家遂状告刘先生要求赔偿。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有效,因刘妻不同意卖房无法履行,刘先生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判令其赔偿买家违约金22万元及其已付的中介佣金3万多元。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丈夫签字卖房 称妻子反对不履行
2015年年底,来自深圳的滕先生经东莞某中介公司介绍,去看了东莞市长安镇一套商品房。当时,业主刘先生及其妻子都不在家,只有其岳母在家里。滕先生看了比较满意,决定买下来。
2015年12月9日,滕先生与业主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滕先生,建筑面积86.27平方米,成交价110万元。买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成交价3%即33000元。卖方不能按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须双倍退还所收定金外,还须赔偿成交价的20%。
签订合同后,滕先生向业主刘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佣金33000元。
但让滕先生感到意外的是,后来刘先生不肯配合办理后续手续。滕先生认为,刘先生是因为房价上涨反悔了。滕先生遂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赔偿违约金22万元以及中介佣金33000元等。后法院依法追加中介公司和刘先生的妻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刘先生称,他并没有主动委托中介卖房,中介人员带滕先生来看房时,只有他岳母在家。他听中介人员说滕先生出的价钱不错,也没有问过妻子,就签了买卖合同,他妻子当时并不知道卖房这事,现在她不同意卖房。他们夫妻感情不错,之所以当时自己同意卖房而没有告诉妻子,是因为想卖了之后换个大房,给妻子一个“惊喜”。刘先生的妻子也出庭称,自己确实不知情,她不可能卖这房子。
合同认定有效 业主仍须赔违约金
滕先生和中介公司都觉得非常意外。他们都说,当时他们是问过刘先生,确认他妻子同意卖房的。刘先生的家里人都知道卖房这事情。但对于这一点,他们没法向法院提交证据。他们也确认,签合同时,刘先生的妻子没有过来现场。
经查,案涉商品房系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在他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买的。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刘妻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刘先生单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仍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刘妻现不同意卖房,该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刘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买家,已构成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2万元。此外,刘先生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买家支付的佣金损失,应予赔偿。由于买家对于定金并无提出诉讼请求,案涉定金可由双方另行解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先生向买家滕先生支付违约金22万元、购房佣金33000元,驳回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焦点
1.为何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虽然案涉房产为刘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刘先生没有完全的处分权,但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具有完全处分权,只对房屋能否顺利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产生影响,对于买卖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的双方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是否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本案中,买卖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为何合同有效但法院不支持继续履行?
根据《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情况下,买方获得房屋应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依法有效,但买家并没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刘先生的妻子现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并无证据证明刘先生签合同时已获其妻子授权或者事后追认,该合同的效力不及于刘妻。因合同的履行必然侵害到刘妻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对于买家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与有配偶的业主进行二手房交易,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买家应当要求该业主的配偶以书面或者录像的形式确认同意,最好在买卖合同上共同签字确认,免生波折。
制图/郭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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