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当场”实现解纷止讼

潮州日报 2021-04-03 23:53

本报讯近日,潮州中院民三庭以“当场赔付、当场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成功调解了一宗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拥有第G1022×××号注册商标,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的第G1022×××号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原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民三庭合议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并通过诉讼“红绿灯”制度,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参考,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进行理性分析,重新评估自己原来心理预期和诉讼策略,促成当事人和解与调解,使纠纷以合意的方式解决。

在合议庭的说法释理下,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预期风险均有了一定的衡量标准。经过进一步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在开庭前即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被告当场将赔偿款转付还原告,合议庭当场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高效、快捷、地办结该案。

签完调解书后,双方握手言欢,被告企业及时解决侵权,能更好地开展企业经营,原告权利得到保护,案件审判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达到办案力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真正地践行了为民办实事的理念。(李奕毅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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