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获刑三个月

潮州日报 2021-02-11 11:22

本报讯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许某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至2020年5月,被告人许某顺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饶平县高堂镇西林村对面一山地通过竹竿拉设鸟网的方式进行猎捕鸟类,后不定期前往该拉设鸟网处查看鸟类猎获物。期间,将捕获的三只带脚环赛鸽出售给吴某杰,其它鸟类猎获物带回家烹煮食用。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顺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资质的前提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资质,违反了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于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惩处。即使猎捕的不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也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稳定亦息息相关,非法狩猎伤害野生动物的同时,亦是在伤害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特别是在疫情严峻形势下,非法狩猎、售卖食用野味的“一时贪念”更不可取。请广大市民要敬畏大自然,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法律,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

(刘忆灵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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