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来源要合法保留凭证是关键

潮州日报 2021-01-26 11:19

本报讯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收到国内一些知名公司起诉潮州市一些小超市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侵权商品主要包括葡萄酒、芦荟胶、花露水等,对相关行业造成一定影响。以上系列案件中,部分经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部分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此次的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主要涉及一大批小超市,其中部分超市的商标侵权甚至涉及了多种商品。对此,部分超市销售者虽然主张其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并不知情,并非是故意、有意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最后被依法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销售者仅以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提出抗辩而不能提供相应凭证的,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广大销售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学习商标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自律意识。同时进货要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包括书面购货合同、进货单据、付款发票等等,确保其记载的货物种类、批次、销售时间能与涉案的侵权商品信息一一对应。在知晓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以避免被追诉时产生经济损失。

(翁玉茹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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