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潮州日报 2020-09-28 11:17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上诉人曾某与其丈夫黄某应共同付还被上诉人李某的借款并偿付该款逾期利息损失,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黄某、曾某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审原告李某借款,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借款40000元转至黄某账户,同日由曾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捺上指纹,确认向李某借款4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利息等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因黄某与曾某未能依约付还借款本金,经双方协商,由黄某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将借款续借1个月。后黄某与曾某仍没有依约付还借款,李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其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判令黄某与曾某二人共同承担继续履行还款及偿付逾期利息的责任。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潮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并未拿到涉案借款,本案认定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当。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债务发生时,黄某与曾某二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李某已将涉案款项转账给黄某,而曾某在该笔借款的借条上签名并捺上指纹确认。后黄某也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续借,应视为对上述借款进行事后追认,黄某、曾某应共同承担涉案40000元款项还款的义务,故驳回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债权人若要主张债务人夫妻应共同承担债务,其举证内容应包括:(1)涉案债务产生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人夫妻双方均亲自在债权债务凭证上签字确认或者未签名一方在事后有追认的意思表示;(3)若该债务系以债务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且超出了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债权人必须再就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举证,否则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李奕毅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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