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权益须受罚 扰乱市场秩序必被罚

潮州日报 2020-08-21 11:06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潮州市某家以“琉璃鲸”冠名的餐饮店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所有与原告店铺相同或相近似的店铺招牌、装饰装潢、宣传标语、商品名称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经授权,取得《鲸》、《琉璃鲸》美术作品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并在多地开设“琉璃鲸”门店,其推出的“琉璃鲸”、“鲸”等名称的新式饮品、甜品迅速成为网红产品,其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高达六百多家,覆盖全国数十个城市。同时“琉璃鲸”品牌也相继在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开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9年8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前述作品,侵害了原告前述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与原告前述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的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这种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利润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潮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作品、拆除相关的侵权美术作品标识并支付原告赔偿款数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急功近利,为了一己之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最终也将丧失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

(李奕毅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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