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收养行为无效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收养男婴文某贤的收养行为无效;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男婴文某贤由原告文某自行抚养。
2019年3月12日,文某在潮州市某医院生育一男婴后,因未婚先孕、不清楚男婴生父身份,经与父母协商,决定由既是该医院护士、又是老乡的杨某介绍收养人,把男婴送养。同月13日原告出院的当天,文某及其父母、杨某在该医院大门将男婴交由被告吴某委托的朋友抱走。随后,吴某将男婴带回家抚养。至今,吴某没有办理收养该男婴的登记手续。后经了解,文某得知男婴由吴某抱养,与杨某、吴某协商抱回未果。文某认为吴某已生育孩子,无法给予男婴很好的成长及教育环境,也因收养条件不具备,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吴某收养男婴的收养行为无效并将男婴交由文某抚养。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收养男婴时,已育有一女,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同时其收养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吴某与男婴文某贤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无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规定。收养是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收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行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收养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黄冬雄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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