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枫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二期工程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府告〔2020〕2号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加快潮州市枫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二期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规〔2018〕19号)、《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潮府规〔2018〕20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潮州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潮府〔2019〕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枫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二期工程项目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用地范围:河浦溪(湘桥区段及枫溪区段)、三利溪(湘桥区段及枫溪区段)、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后头沟。凡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项目用地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和枫溪区管委会按各自辖属范围负责实施。
三、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建(构)筑物征收、拆迁以及迁坟工作分别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和枫溪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四、征收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抢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附着物或其他定着物,不得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用途或变更所有权,不得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1年内暂停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六、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征收工作。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执行。
七、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八、项目用地范围内各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征收等各项工作,确保枫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二期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对妨碍、阻挠、扰乱征收和项目用地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枫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二期工程项目湘桥区范围项目办公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办事处三楼308,联系电话:0768-3939189,联系人:蔡述权。
枫溪区范围项目办公地址:潮州市枫溪区长德办事处四楼402,联系电话:6899391,联系人:林楷。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新闻推荐
潮州市小学生迎来“云开课” 学校做足准备线上教育课程丰富,家长担忧孩子学习自觉性
昨天,线上教育活动开始,二年级小学生章铱晴在家认真上课。本报记者庄园摄本报记者郑新培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