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碰撞引发打架 故意伤人被判刑 法官提醒:激情犯罪要不得

潮州日报 2019-12-18 08:53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刘某,途经潮安区庵埠镇庵凤路林厝村“湖北饭店”前面路段时,陈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到前面由被告人曾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打架。之后,双方各自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曾某为此心生气愤,驾车追赶陈某的三轮摩托车至庵埠镇庵凤路一茶庄门前路段,并持水果刀刺伤陈某的腿部及左眼周等部位,致陈某受轻伤,刘某见状持路边的铁桶砸打曾某的头部,致曾某受伤。后曾某让附近人员帮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且被害人陈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曾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某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事前没有预谋和准备,而是在琐事引发的短暂的暴发性冲突中,由于一时冲动、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这种犯罪大多没有预谋策划过程,但往往不计后果,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案发后十分悔恨的特点,是一种带有明显的情绪、感情色彩的犯罪,其主要成因,与行为人的心理缺陷有极大的关系。激情之下,要多些理性,遇事应尽力保持头脑清醒,学会调节情绪,努力养成“善良、忍让、理智、法制”的性格,时刻提醒自己“让一让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勿冲动犯事,酿成大错。

(江瑾张子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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