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沾毒品悔终身 以贩养吸受严惩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抢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前为获取吸毒毒资,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夺作案,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至5月间,陈某为获取吸毒毒资,先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彩塘镇等地,实施抢夺作案共3宗,抢得现金2350元和手机3部。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先后4次为吸毒人员陈某伟代购毒品海洛因,并从中抽取部分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后,将余下的毒品交给陈某伟吸食。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抢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按照相关规定,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实施抢夺犯罪的事实,依法对其所犯抢夺罪予以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俗话说“毒祸猛于虎”。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一旦沾染,很难戒除,严重危害人体身心健康,危害社会。本案被告人陈某,就是因为吸食毒品染上毒瘾,从而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法官提醒,务必远离毒品,坚决筑牢防线,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远离毒品。(江瑾张子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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