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潮州日报 2019-12-17 10:17

本报讯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出借人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曾某安付还原告黄某升借款25500元,并驳回原告黄某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曾某安因经营生意所需,于2017年5月立下借条向原告黄某升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黄某升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曾某安25500元。借款期届,被告曾某安没有依照约定付还借款。原告黄某升经多次向被告曾某安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某安向原告黄某升借款,有被告曾某安签名并捺印确认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为凭,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安借款后一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某升请求被告曾某安付还借款,予以支持。但原告黄某升主张借款金额为30000元,其中4500元为现金交付,被告曾某安抗辩黄某升在出借款项时已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计4500元,实际借到原告黄某升25500元。经查实,原告黄某升仅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曾某安25500元,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原告黄某升请求被告曾某安支付2017年6月3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部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获取高利往往在本金的计算上做文章,以巧取利息,其中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即俗称为“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将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这是出借人的违约行为,也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依法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张子鋆蔡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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